3.4 系统构建


3.4.1 公共广播系统的用途和等级应根据用户需要、系统规模及投资等因素确定。
3.4.2 公共广播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无源终端方式、有源终端方式或无源终端和有源终端相结合的方式构建。
3.4.3 广播分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广播系统的分区应与消防分区相容;
    2 大厦可按楼层分区,场馆可按部门或功能块分区,走廊通道可按结构分区;
    3 管理部门与公众场所宜分别设区;
    4 重要部门或广播扬声器音量需要由现场人员调节的场所,宜单独设区;
    5 每一个分区内广播扬声器的总功率不宜太大,并应同分区器的容量相适应。
3.4.4 公共广播系统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公共广播系统的监控中心可由系统的广播功率放大器或广播前置放大器兼任;
    2 一级和二级公共广播系统的监控中心宜设在监控室或机房内,监控主机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
    3 必要时,可设置主控中心和若干分控中心,分控中心可为二级监控主机或寻呼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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